政策法规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使用学院资金,防止学院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预决算的准确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院内部有关单位(部门)经办人借支,由财务部暂时垫付,尚未结算的各类合同预付款、采购款、备用金、差旅费和其他零星借款以及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材料、仪器设备尚未验收,报销单据不完整或未及时取得等)的款项等。

暂付款是学院(即债权人)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须借款人(即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票据报销或款项归还的方式清偿。暂付款的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个人除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外,其他个人借款不予受理。

(二)经费保障原则

因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暂付款的发生必须确保有资金来源为前提条件。除非院长特批,财务部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无经费开支来源的暂付款。

(三)适度使用原则

暂付款的数额必须根据项目开支的实际情况,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无限额地使用暂付款。

(四)及时清理及结账原则

为避免长期挂账和债权混乱以及学院资金不适当地被过多地占用在暂付款上,财务部应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和“定期催报、限期归欠,逾期扣款”的措施,合理、有序地安排暂付款,并及时催报、催还和清理各项借款。

(五)责任共担原则

学院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暂付款的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必须如实、清晰、准确、完整地填写“借款单”。

借款人是指以真实姓名填写“借款单”的该项借款的经办人。借款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我院的在职职工(借款人须注明联系电话)。凡理工大派驻人员和本院全职聘用人员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到学院财务部申请借用公款。外聘教学人员和各类临时工以及在校学生一律不允许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的“借款内容”一栏详细写明借款用途,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多借多用,更不能挪作他用,要从严掌握借款额度。其中:

1、职工出差借差旅费,要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和起始时间,按最基本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申请借款的金额。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借款,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确定请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合同约定预付货款。

3、预付工程款,须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确定借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

4、会务费、会费等借款,须按收款单位的缴款通知确定借款金额。

第六条 借款人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转、汇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以上信息提供错误,导致学院资金流失,其损失由借款人和审批人承担。暂付款的支付方式,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不准以现金支付范围内的名义借款,用于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暂付款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中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审批人应写明款项来源,对于无资金来源、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审批。为了有效地控制暂付款规模,凡数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借款,借款人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并核准借款限额,才能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须持经审批的“借款单”到学院财务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借款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款项。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应将“借款单”第三联自行保管备查。

第九条 财务部的财会工作人员在审核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对借款的审批权限、用途、金额、经费来源以及借款的手续完备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申请的借款金额不合理,财务部有权将已审批的“借款单”退回并要求借款人重新按财务部核定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申请手续。

第三章  暂付款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办完借款手续后,由学院财务部、借款人双方对其使用、安全、报账和归还进行共同管理。

(一) 财务部对暂付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财务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原因和应报销冲账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 因公借支暂付款的借款人,必须对所借支的公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借取的公款,同时必须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报销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报账,核销原借款。

第四章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

第十一条 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间(即借款期限)在同一年度内,规定如下:

(一) 实行"报账付款"管理的备用金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当年借款必须当年报账或归还,次年需要再借。

(二) 各种零星备用、临时采购、短期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所借支的暂付款,借款时间为二个月(从借款日算起,下同)。

(三) 汇往外地采购、交付各种费用所借支的款项,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四) 到外地进修、学习、出差等借支款项,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借款期限为八个月;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借款时间为一年。

(五) 公派到国外进修、学习等借支款项的,从回国的当月起,须在三个月内(含回国月份),学院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六)借款支付各类工程进度款及其他未提及的暂付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借款,延期期限由财务部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为了准确核算和反映年度的财务收支,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借款,特殊情况须跨年度的,年底接到财务部催款通知后,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报账时限,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又未在借款的当年报销或归还借款,按逾期借款论处。

第五章  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和归还

第十三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必须严格按申请借款时申请的用途使用。暂付款报销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申请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在办理完有关结算手续,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后,持报销凭据到学院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学院。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对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同时自逾期次月起从其院内岗位津贴扣还借款余额,直至其借款余额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借款延期。申请延期时,除按原借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外,同时还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1万元以下借款申请延期,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借款申请延期,由院长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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