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确保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率;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财务体制、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管理、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配置,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作为学院唯一管理财务工作的机构,应履行好一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努力贯彻落实。
(二)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防止学院财源流失。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并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严格履行财务监督职能,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和制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开支行为。
(七)负责其它有关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财务部财会人员的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的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学院的各项经费开支,确保学院正常运转和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学院的预算按学年度编制,即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的8月31日。学院内部各部门(简称各部门)必须在5月30日前向学院财务部(简称财务部)报送下学年度经费预算需求,同时报送本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学院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学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初步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经费要求,并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综合平衡后,于6月底前提出学院经费预算草案。
(三)学院经费预算草案经院长及院务会审核后,报学院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审议。
(四)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经费预算草案后,将经费预算额度下达给各部门征求意见。
(五)各部门对下达经费额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财务部。财务部汇总意见和建议并经院长及院务会审核后再次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9月底前审定本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财务部根据董事长签发的经董事会审定的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下达各项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
为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合理控制支出,经费预算一经董事会审定,如无重大特殊原因,不得追加调整。在预算执行环节,要坚持“四不准”。
(一)不准没有经费预算就擅自开支,先斩后奏。
各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额度执行。没有预算的项目和预算没有安排的开支内容,除重大特殊情况并经院长批准外,不得开支。
(二)不准搞钓鱼项目,先上马后超支再追加。
(三)不准拟文单位(部门)擅自在有关文件中夹带增加开支的条文。
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凡涉及学院经费的,必须征求院长意见才能发文,否则所需经费一律不准开支。
(四)不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各项经费,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使用;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学年度经费预算一经董事会审定,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但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有关部门可向院长或董事会提出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得调整经费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机中心、电教室等开放收入和其它教育事业收入等。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或自收自支。
第十八条 各项收费性收入必须严格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学院的具体规定收取,并统一使用财务部提供的合法票据。各个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收费。一经发现存在乱收费或不规范收费行为,财务部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部门拟新增收费(收入)项目,须事先书面报请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由财务部统一安排收费事宜,未经财务部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行为,按乱收费论处。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学生奖助学金、行政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教学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等。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为完成所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支、技术服务等科研任务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分析测试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协作咨询费、科研设备购置费、科研劳务费、学术交流费、成果评审等。
(三)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四)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院用于各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一只笔”审批制度。有关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学院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办理核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购入材料、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其报销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把好报账关。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对可供分配的结余资金学院严格按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学院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是学院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等。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管理好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结算业务。
财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加以清理回收,对借款久拖不还的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各种财产物资。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同样财产物资绝大部分是固定资产的个别此类财产物资以及500元以上的软件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凡属学院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种创收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学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三)凡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物资,都要按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要求,办理建卡、入账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脱管理责任。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在预算额度内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做到有计划、有审批、有合同,并严格验收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克服重财轻物的倾向。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帐卡管理,并定期与资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办理相应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为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准随意处理。
(七)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统一纳入财务部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单位或个人)以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客体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促的活动总和。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家审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等)以及学院监事会等机构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财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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