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打印

为规范我院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应交学杂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及时足额上交,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区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条  收费权限及要求

(一)学院财务部是学院收费的唯一部门,各项收费都必须交至院财务部,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二)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加盖有《广西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和《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票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交费票据凭证,以便查证。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将收费项目、标准、审批单位及文号等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操作程序与管理

(一)收费管理

1、学生必须于每学年上学期开学报到的三天内,交清本学年度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后,方可注册。

2、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学生需另外应交的费用(包括重修课程和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收费),按学院通知的金额和交费方式执行。

3、外宿学生必须将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外宿申请报告》,交到财务部备案,否则按内宿生收费。

4、服务性收费,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凭有效凭证到财务部交费。

(二)欠费管理

1、住宿费和代收费,一律不允许拖欠或申请缓交。

2、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学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学费的,经辅导员与其家长联系核实后,学生方可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缓交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应收学年学费的50%,因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状况突然恶化,缓交学费金额可适当增大,缓交时间不能跨学年。学生凭签字齐全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到财务部交费。

3、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到了缓交的期限应及时交清所欠学费。

4、经核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暂缓办理学籍注册,可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考试,但考试成绩和所修课程的学分不予确认,待交清学费后,补办注册,同时确认成绩和学分。

5、对既没有交清学费,又没有办理缓交申请的学生,或者缓交期满仍不能交清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准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考试,严格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6、本学年还不能交清上学年所欠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办理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7、对于故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教务部不发该生教材课本,后勤部不得安排该生住宿。

8、对欠费的毕业生,因无在校生学籍,学院无法给办理毕业生推荐函、派遣证、学位证和毕业证。

(三)退费管理

1、代收费按年度统一结算,多退少补(退学、转学的除外)。

2、学生在交清学杂费之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准许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出国、留级、保留学籍等,其交纳的学杂费按以下办理退款:

(1)对正常退学、转学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而退学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退;

(2)对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不办理退款,所交款项作为复学后的学杂费;

(3)正常转专业的在校生,经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退学费差额;

(4)代收费具有消费一次性特点的,原则上不予退还。

3、未交清学杂费的学生,不能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出国、保留学籍等手续。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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