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能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教职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填报、修改和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请点开本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1DO5mze77kkW7Ex8G1z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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